然而,到1978年印度在识字率、婴儿死亡率、预期寿命和工业发展方面均大幅度落后于中国。
前瞻谋划未来产业,瞄准元宇宙、量子信息、人工智能、柔性电子、第三代半导体、空天一体化等战略性领域布局新赛道,抢占未来发展制高点。制造业数字化要以深入实施智能制造工程为抓手,支持和推动制造企业积极采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探索智能制造等新模式,加快数字化改造,打造一批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
全方位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推进,有力支撑构建新发展格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创新之道,唯在得人。以融合赋能提质增效为核心,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方向,利用互联网和数字化技术对制造业、服务业、农业进行全方位、多角度、全链条改造,提升全要素生产率。面向经济主战场,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深度融合,聚焦国家发展重大需求,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举国体制优势,加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系统打造我国战略科技力量。从产业结构看,2021年三次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分别为7.3%、39.4%和53.3%,服务业占据一半以上。
我国经济总量虽然稳居世界第二位,但与高质量发展要求相比仍有一定差距,经济发展不少领域大而不强、大而不优。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交通、能源、水利等传统基础设施网络体系逐步完善,互联网、5G、充电桩等新型基础设施全球领先。一方面,所谓的新布兰代斯学派虽然重新强调市场结构的重要性,但其实际关注焦点是,过高的市场集中度以及维持高集中度的巨头企业的行为,对民主和自由的社会基础产生了怎样的不良影响,而非市场集中度本身。
或者客户的数据权益是否被企业不当利用、隐形变现。问题的关键在于,企业是否将新产品进行强制性、误导性销售,或者将新产品与已经广受欢迎、具有刚性需求的老产品进行捆绑销售。很可能,需要从算法、数据利用等角度来审视企业是否存在系统性的不良和不法行为。杀手型并购在传统行业也存在。
另一方面,这些新兴行业的定价策略和补贴手法呈现出各种花样,且借助于网络延伸和算法便利进行复杂设计。同时,需要强化对数据运用与算法的分析和监控,严密防止巨头企业利用这些手段以自动的、隐形的方式实施系统性的不当和不法行为。
而且,算法和软件的强大功能,可能使大量的人们和厂商被拒绝交易,从而形成社会公愤。另一方面,数字经济领域的拒绝交易行为的自动性、隐蔽性非常强,人们和厂商很可能在不知不觉中被拒绝交易,甚至被拒后仍不知情。但是,执法机构应该细致区分不同类型、不同情形下拒绝交易的属性,并实行区别对待。尽管对必需设施的定义至今为止仍然缺乏清晰标准,但这样的思维毕竟可以避免规制的泛滥化,而且还可以广泛利用专家资源和社会舆论,来充分讨论和分析某个具体平台、具体网络是否属于必需设施。
摘要:与传统工业行业不同的是,数字经济诸多领域属于新兴和新生行业,技术和产品状态处于快速变化和迭代之中,市场结构和企业地位都处于不稳定进程中,基于市场结构的分析框架已无法应对复杂现实,而新的产业组织理论也支持对企业行为,特别是巨头企业的行为给予更多关注。从已有的产业组织理论来看,许多这类竞争属于浪费性竞争(wasteful competition)。因此,规制机构不能简单套用电信领域的网络经济学准则来行事。数字经济领域的资本进入也非常积极,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比较活跃,又进一步导致市场行为的复杂化。
互联网平台通过独有的技术标准和专设的技术措施,拒绝与同领域其他企业的技术标准实行兼容和相互链接,是最常见的封禁行为。完全可以说,数字经济将呼唤更频繁的、更大范围的综合考察与联合行动。
但这样的行为,涉及到其他卖家的数据权属和使用规则问题,需要从数据法的角度,而不是从自我优待的角度,来进行规制。最后,上述种种情形,都会强化数字经济领域的冠军通吃剩者为王预期,会刺激企业和投资者以激进和激烈方式进行价格和补贴竞争,以及其他方面的竞争。
总的来看,对多种行为进行合并分析的复合视角,由多个机构进行联合调查与综合研判的跨部门合作机制,应该成为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的新常态。不过,大企业并购同行业或关联行业的小企业,或者投资乃至控股这类初创小企业,是否属于大企业阻断潜在竞争的行为,是否会导致大企业走向垄断,非常难以判断。但是,如果平台企业所利用的平台优势地位,是平台企业自己在竞争环境中锻造出来的,而不是政府给予的,就不一样。自我优待 数字经济领域的企业,主要是互联网平台企业,常常兼有平台性和自营性两类业务,因而自我优待行为就成为比较突出的议题。不过,数字经济使此类竞争复杂化。因此,大企业进行这样的并购,与自己从事研发活动并无本质区别。
复合视角得出的结论与单一视角截然不同,但对于数字经济领域而言,可能更趋近于正确判断。大企业即使收购了这些创新型小企业,也承担着不能将这些创新成果实现产业化的风险,甚至还会因此而遭受重大损失。
因此,政府在数字经济领域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必将面临一个广义的职责范围。欧盟对一般性拒绝交易行为是接受的,只有在企业滥用必需设施实行拒绝交易行为时,才会进行规制。
即使被并购的小企业后来破产歇业了,或者完全失去独立性而成为大企业的一个部门,也只能从事后结果来说这项并购是杀手型,如果说大企业在并购前就旨在将这些小企业杀死,就属于诛心理论。尤其是面对数字经济,许多消费场景由厂商构建,许多消费需求由供给激发,各类互动行为者形成生态圈的特征也越来越明显,同时,平台经济学所强调的双边网络联通互动效应,即一边参与者的效用取决于另一边参与者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取决于可选择性和可匹配性,从而倾向于网络的大型化和完整性,这些都给市场结构分析方法带来极大挑战。
此外,即使实行兼容或链接,但只要设置非常严厉的规则,一旦链接者超出规则,即可以断开链接或进行其他惩罚。数字经济领域以及传统行业,都会有许多引起社会争议的问题,一些问题需要规制,但不可能都归结为垄断、不正当竞争问题,不可能都由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来解决。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不能建立在诛心理论的基础之上。另一方面,产业组织研究不但早已建立于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的基础之上,而且越来越吸收行为经济学、企业成长理论、创新增长理论的成果,从而对企业行为的分析越来越令人信服。
本文将针对数字经济领域具有突出特点的涉及垄断、不正当竞争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力求为科学合理执法提供思路。虽然复杂的定价与补贴、自我优待、拒绝交易、杀手型并购和大量投资控股等行为受到广泛质疑和批评,但是需要对这些行为进行具体细致的分析,而不能一概贴上垄断、不正当竞争标签。
数字经济领域的拒绝交易,由于大部分都基于信息网络设施,就涉及互联互通及最低限度兼容问题。问题在于,一方面,人们和厂商对数字化手段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拒绝交易会给许多人的生产和生活带来重大的不利影响。
如果不存在这样的情况,很难说存在不正当竞争或垄断。这是一种数字化的系统性危害,比拒绝交易、自我优待本身还更应该受到关注。
首先还是应该认识到,一般性的拒绝交易是一种正常权利、正当选择。一些行业即使当前市场集中度非常高,政府将领头企业视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主要目标,也不意味着政府执意改变这种市场结构。这样的竞争,并不利于企业把资金投入到有意义的创新中去,不利于产业的长期发展。但是,也应该考虑到,数字经济领域一些企业的特有竞争力,主要是来自其自己构建的独特而强大的生态,而非物理网络。
数字经济领域的此类现象之所以更加值得关注,主要是因为数字企业可以系统性地利用数据和算法,更加方便、更加隐形、更加大规模地实行差别化定价。对于技术性的排他和歧视行为,例如对于搜索平台利用索引、算法、排名方法、排序方式而实施的排他和歧视行为,也应该给予关注并进行深入分析。
其实,对不同类型的客户,以及对同一客户群体在不同时段、不同场景、不同条款下,实行不同的定价策略,在传统行业也非常多见。在数据收集与处理、算法、软件的强大功能驱动下,数字经济领域的拒绝交易、自我优待行为,以及其他许多损害公平竞争、损害厂商和客户正当权益的行为,很容易得到大规模、高频率、隐形化实施。
即使大企业为了保护其已有的业务,而主动将被并购企业一些很有前景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扼杀掉,也属于企业内部的防范相互竞争、相互拆台的行为,并不属于市场上的排斥竞争行为,这种通过并购把市场上排斥竞争的行为转化为企业内部防范竞争的行为,可能是一个执法难点,但无论如何,这种行为只是消除潜在的可能竞争者而非现有的重要竞争者。杀手型并购与投资控股 典型的杀手型并购,是指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企业收购规模较小、实力较弱,通常也较年轻,但对本行业在位大企业可能具有威胁性,甚至对全行业具有颠覆性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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